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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出台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》违规最高可罚3万元
2007-03-20 17:06  文章来源:唐山商务编辑部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日前,记者从市商务部门获悉,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,保障食品消费安全,商务部日前出台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》,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《办法》明确了市场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具体责任,并规定如违反相关细则,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。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市场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,旨在促使其加强管理,避免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恶化。

自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,近年来,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好转,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。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,且大多在流通环节被发现。这些不合格食品,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,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,而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,成为当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。新出台《办法》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五大管理制度,并明确所有从事食品交易的批发和零售市场,包括集贸市场、超市、百货店、仓储式会员店、便利店和食杂店等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。五大制度包括协议准入制度、经销商管理制度、索证索票制度、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。制度规定市场要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,要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,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,建立经销商购销台账制度,并明确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,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,并记录在案。

《办法》还禁止市场冒用、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,并要求市场现场制作食品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,远离污染源,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。此外,一旦市场违反相关细则,可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。逾期不改正的,可处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,并可向社会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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