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迁安市商务局关于实施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制度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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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9-13 11:01 文章来源:迁安市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各酒类生产、批发、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,各宾馆、饭店、酒吧等酒类经营者:
根据国家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[2005]第25号令)和《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》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决定自2006年8月10日起,在全市实行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(以下简称《随附单》)制度,现就有关事项特作如下通知:
一、《随附单》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它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。
二、持有《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》的生产、批发企业,自2006年8月10日开始,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主动开具《随附单》,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。《随附单》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,单随货走,单货相符,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。
三、酒类零售经营者(包括宾馆、饭店、酒吧等,下同)必须从具有《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》的生产或批发企业购进酒类商品,同时索取《随附单》,并妥善保管,以备酒类监管部门检查。
四、各酒类零售经营者对现有库存酒类商品应尽快消化处理,原则上今年年底前消化完毕,8月10日后采购的酒类商品必须具有《随附单》。
五、市商务局商贸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市范围内酒类生产、批发企业《随附单》的发放和管理工作。各酒类生产、批发企业领取《随附单》时须持本企业酒类批发许可证和公章,必须有专人负责,原则上每次领取不超过5本。《随附单》丢失,应向市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办理挂失手续,并在我市媒体上声明作废,方能补领《随附单》。
六、酒类经营者需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。台帐应真实、准确记载酒类购、销、存等方面内容。台帐保存期3年,备查。
七、市商务局商贸综合执法大队自2006年9月10日起,对全市范围内的酒类生产、批发和零售经营者执行《随附单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。凡不执行《随附单》制度或转借、虚开、代开、伪造、买卖《随附单》以及填写不实、不全、不加盖公章的,一经查实,按照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;情节严重的,吊销批发许可证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。
市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电话:6290517 7639175
二00六年八月十日 |